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厦执行字第410-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东毅。
委托代理人***、***,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佳家福房地产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防止审限过分延长,申请人同意先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厦仲调字(2014)第176号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