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2破申1号 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双溪路**溪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0034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门桥边**溪新村溪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0108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破产申请撤回前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受理其申请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