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

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11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组织机构代码15518002-6。
法定代表人:杜敬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毓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155182312。
法定代表人:肖小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告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7年3月1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经我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反馈其当前的主体状态系被吊销但未办理注销手续。
5.申请人厦门市杏林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外有投资设立厦门市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额为1200000元,占厦门市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的股权。
6.我院于2017年9月15日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厦门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反馈厦门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法人股东,其中一个为温州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另一个为厦门中闽公司,出资额为3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厦门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
7.经我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在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其它的生产经营场所,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已倒闭,现在已没有在生产经营。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市杏林鹭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王志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