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美德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5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126258-5。
法定代表人:李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铂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9号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06585051-6。
法定代表人:黄娟。
被执行人: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5530390-3。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3068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款项125277.4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7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3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79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886.58元,因申请执行人厦门美德康贸易有限公司是本院另案【案号:(2019)闽0206执1424号】的被执行人,故执行款17924元,不予以发放;已收取执行费962.5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止2019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