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财保59号
申请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66号。
法定代表人:罗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彬,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达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万年场经华路60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何元平。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4、1205号。
负责人:罗培。
申请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达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6603.4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99519904132021000××××)为申请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达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1166603.4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