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异40号
异议人: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鹤鸣乡平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朝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罗瑞,总经理。
异议人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异议人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恩威道源圣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杨中良
审 判 员 付成俊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