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财保6号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西琉城染料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铸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兴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铸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977.76元。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12月30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铸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977.76元。
案件申请费1,894元,由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