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斯林力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斯林力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1322行初300号
原告天津斯林力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学海路469号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4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天津斯林力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并向原告天津斯林力克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上述文书材料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邹兴
审判员王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