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

富航建材租赁行与余国明,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364号
原告富航建材租赁行,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开元区湖滨路通宝大厦8层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7年10月8日,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航建材租赁行与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航建材租赁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