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8601民初30号
原告: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英塘社区灵石东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74709L。
投资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北路福兴路88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65056359C。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通宝大厦8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223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晋江市灵源俊通工程设备服务部与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卢敏
审判员陈敏旻
审判员陈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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