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

***与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民初字第9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来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春。
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全禄。
被告林我美。
被告林小龙。
原告***与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林我美、林小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来福、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彬煌的委托代理人陈永春、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黎辉的委托代理人蔡全禄、被告林我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电信工程业务,其承包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的电信工程施工、维护、抢修工作。被告林我美承接了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作内容,具体实施又由被告林我美转包给被告林小龙。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告应被告林小龙之邀为其在武平的高梧、将军村等工地干活。原告的酬金每月3000元,平常以借支形式预付。截止2013年1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林小龙结算,被告林小龙总欠原告工资16300元,因被告林小龙在计算后迟迟不付款,同月下旬,原告找到被告林我美,又从被告林我美处支付了酬金14000元,至此总欠原告酬金2300元。鉴于各被告的承包、转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原告之后曾多次向各被告催讨工资,但各被告均找借口拒不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小龙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林我美对上述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厦门纵横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纵横公司)辩称,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是我方的员工,答辩人也有提醒原告要办理劳动合同等事宜,但原告不配合,答辩人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建工公司)辩称,答辩人不认识原告,林小龙雇佣原告是他个人的事情,是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原告是林小龙雇佣的,林小龙今天也没有到庭,林小龙究竟欠原告多少钱,本答辩人不清楚,答辩人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林我美辩称,答辩人有做电信工程工作。被告林小龙不仅有做电信工作还有做联通工程等工作。原告是不是帮林小龙做电信活本人不知道,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工资应由被告林小龙支付,原告主张答辩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负连带支付被告林小龙尚欠原告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小龙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供证据1被告林小龙签字的欠条一张和工资计算表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工资计算方式及原告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款2300元;证据2通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以证明武平电信工程抢修工程是由厦门纵横公司承接,然后厦门纵横公司转包给厦门建工公司的事实;证据3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书和内部承包合同各一份,以证明厦门建工公司将上述工程施工交给林我美负责,存在内部承包关系;证据4林我美和林小龙的通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以证明林我美将上述电信工程转包给林小龙的事实。对证据1被告厦门纵横公司、厦门建工公司、林我美均认为不清楚工资计算表及林小龙是否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对证据2、3、4无异议,认为以此可以证明各被告间的电信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其中证据2原由被告厦门纵横公司提交,证据3、证据4原由被告林我美提交,庭前送达给原告后,原告向法庭予以举证)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能证明原告工资计算的方式及至2013年1月10日,被告林小龙尚欠原告工资款23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的事实;证据2通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可以证明武平电信工程抢修工程是由厦门纵横公司承接,然后厦门纵横公司转包给厦门建工公司(承包期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事实;证据3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书和内部承包合同各一份,可以证明厦门建工公司将上述工程施工交给林我美负责,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承包期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证据4林我美和林小龙的通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可以证明林我美将电信工程转包给林小龙(承包期为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证据,可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被告林小龙雇请原告,工资平常以借支形式预付。2013年1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林小龙结算,总欠劳动报酬为16300元,为此被告林小龙于同月16日出具内容为“兹欠***工资壹万陆仟叁佰圆整(¥16300.0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小龙仍欠原告2300元未付。期间,原告也以被告林小龙转包被告林我美电信工程,被告林我美又向厦门纵横公司承包电信工程等为由曾多次向被告厦门纵横公司、林我美催款,但无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是被告林小龙所雇请,与被告林小龙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工资依法应由被告林小龙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林小龙支付尚欠工资2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厦门纵横公司、厦门建工公司、林我美承担被告林小龙尚欠原告工资的连带责任的意见,因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林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小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建华
人民陪审员  练安平
人民陪审员  曾祥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少龙
附注
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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