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

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初字第2693号
原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全禄、陈玲,职员。
被告***,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艳红,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中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闽中公司诉称,闽中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涉及闽中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且***的特种岗位证也是伪造的,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作出的厦海劳仲案(2014)258号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闽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闽中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在工作中受伤,与原告闽中公司之间的工伤关系已经由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厦门市人社局)于2014年2月18日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闽中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厦门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有异议,应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向海沧仲裁委提起的仲裁请求为工伤赔偿,不涉及到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海沧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厦门市人社局出具一份《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认定:***系闽中公司承建的华夏嵩屿电厂工程项目临时用工,工作岗位为钳工;2013年10月24日9时左右,***在华夏嵩屿电厂拆除煤标定斗时,因定斗倒下砸伤全身多处,伤后就医治疗;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确认为工伤。该认定书下方备注说明: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5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一份《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为七级伤残。该鉴定书下方备注提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6月18日,***作为申请人,以闽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海沧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6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6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护理费20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0元,共计299988元。海沧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厦海劳仲案(2014)258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6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65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7666元、护理费151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鉴定费320元,扣除申请人同意抵扣的200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51959.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被告***因工伤赔偿问题向海沧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海沧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厦海劳仲案(2014)258号《裁决书》。原告闽中公司提出因不服该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但闽中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并非厦海劳仲案(2014)258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内容,而是另外独立的一项请求,且未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因此,闽中公司认为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本院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性要求,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闽中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章先攀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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