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与厦门市顺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9364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54号(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康世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方泽,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顺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14号二号楼二层0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霞静。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顺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建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