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422号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毅公司)、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诚毅公司、禾山公司与宏伟公司达成支付1500万元工程补偿款的合意 宏伟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诚毅公司、禾山公司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复函》中关于1500万元补偿已包括在决算金额中的内容,诚毅公司、禾山公司已确认同意支付该1500万元工程补偿款。《三方协议》中“三方同意另行委托第三方审核或直接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应当理解为对讼争工程决算价款中是否包含1500万元工程补偿款的审核,而工程决算中未包括该补偿款,因此应当判令其支付1500万元工程补偿款。 本院认为,首先,宏伟公司虽称因诚毅公司、禾山公司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第二,依据《复函》中“至于贵司报告中提及的1500万元补偿,已包含在决算的金额中,若有异议,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贵我双方再行协商”的内容,诚毅公司、禾山公司虽然未明确拒绝宏伟公司提出的支付工程补偿款的要求,但认为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可再行协商,该内容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工程补偿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在之后的《三方协议》中,各方当事人约定:“丙方对原合同一提出的2850000元人工费补差争议及项目施工过程的15000000元补偿要求,三方同意另行通过委托第三方审核或直接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表明宏伟公司和诚毅公司、禾山公司就工程补偿款的支付并未达成一致。宏伟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同意另行通过委托第三方审核”是对案涉工程决算价款中是否包括1500万元工程补偿款的审核,但各方在《三方协议》中对工程决算总价已经达成一致,并未包括该补偿款,因此宏伟公司对于该约定的解释与其在《三方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相矛盾,显然不能成立。第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宏伟公司明确表示不对损失进一步举证,不要求法院审查,也不申请鉴定。因宏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诚毅公司、禾山公司就补偿1500万元达成合意,亦不能证明其因诚毅公司、禾山公司违约而实际发生了1500万元损失,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宏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关于诚毅公司、禾山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是否应当扣减施工管理费1723767.59元 宏伟公司依据诚毅公司、禾山公司的《声明》,主张案涉施工管理费已结清,不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经审查,宏伟公司提交的2009年1月20日诚毅公司的《声明》第三条载明:“采用对扣方式,甲方不再支付祥店安置房项目A4标段承包人378.20万元,乙方管理费1.3%约260万元,也不要返还给甲方,甲乙双方安置房项目A4标段工程款视为全部结清”。该《声明》同时注明:“祥店安置房项目A地块及商品房项目F和D地块为同一投资人,其工程承包人张水根与宏伟建设集团公司视为同一方。”本院认为,该《声明》系诚毅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宏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答复同意,即使其在本案中表示认可该《声明》,但亦未举证证明工程承包人张水根亦同意该项抵扣或者各方已经按照《声明》内容抵扣完毕,且《声明》中所载的工程内容与本案争议工程内容不一致,故二审判决将宏伟公司应付管理费从诚毅公司、禾山公司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三)关于诚毅公司、禾山公司支付的当地村民补贴50万元是否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宏伟公司主张其与禾山公司确认的《明细单》中未将村民补贴列入已付工程款中。经审查,该《明细单》将“当地村民补贴”列为一栏,将“土建”列为一栏,但将该两部分款项均列入“合计”一栏,并将两部分款项总款列于“合计”栏最后,结合该表名称为《刘厝、祥店G2G6标段工程款明细单(禾山)》,足以认定宏伟公司认可该50万元村民补贴为已付工程款,二审判决认定该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是否错误 经审查,本案重审中,宏伟公司统一主张诚毅公司登报交房之日满5年后的2013年2月1日作为保修金的起诉时间,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保修金起付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宏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孙 茜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