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异344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3号四楼。
本院在执行(2020)川0107执3675号**与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以申请执行人**将其对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已全部转让给了***,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将(2020)川0107执3675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2021年6月28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卫
审判员  万 霖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