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378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漪,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冷强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厚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畅,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粮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雅,女,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成都国嘉志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