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216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都国高,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厚鑫。
被告: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永忠。
原告***与被告都国高、**、四川鑫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兴光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