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

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与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2526号
原告: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罗坊乡下罗村15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XQ8UX5E。
经营者:罗广东,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长标,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中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1404706。
法定代表人:叶明伟,董事长。
被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车前巷**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96089590。
负责人:彭宅彬,总经理。
被告:杨朝良,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与被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杨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城县青岩新型机砖厂撤回对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映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江爱香
代理书记员  华娴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信超链:国家法律1篇(?http:?/??/?140.0.1.78?/?lib?/?Link?/?link.aspxtype=linkZyfl&gid=A252019&tiao=145"\t"_blank?)裁判1117639篇(?http:?/??/?140.0.1.78?/?lib?/?Link?/?link.aspxtype=linkCpws&gid=A252019&tiao=145"\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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