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雄,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税华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渊,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杨朝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薇,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江冰晶,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税华平、原审被告杨朝良、连城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5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5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陈水柏
审判员 李馀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邹晖
书记员吴姗姗
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