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邱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南外环路北首(*家村段)。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3元,减半收取9211.5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