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辽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3,389.79元,未执行43,389.79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43,389.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