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6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477-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张店区西南外环路北首。
被执行人**,淄川区雪宫路雪宫南生活区18-3-302。
本院在执行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32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张执字第4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