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神润交通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第18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神润交通设备厂。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南中村长泰路69号。
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付家镇宋家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神润交通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83551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且已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南京神润交通设备厂。该案已经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张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