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4665号
原告:***恒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PQ8Q04T。
法定代表人:邢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7号汇美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2109XX。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恒,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臻琛,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恒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张克峰
审判员 葛云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