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第18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固镇付山村。
被执行人山西省筑路机械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农科南路136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山西省筑路机械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9083.2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