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5民初3629-1号
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