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5民初3629号之二
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娄子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