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1322号
原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343558T。
法定代表人:麻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淄博张店鑫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1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81860212。
法定代表人:徐水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工程公司)与被告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电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刘书广,被告晟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电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电工程公司与晟源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判令晟源科技公司返还加工安装费210万元;3.判令晟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清理现场;4.本案诉讼费由晟源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电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承包了山东省济南市农机小区电锅炉蓄热供暖系统工程,同年10月,华电工程公司将部分项目即蓄热装置等工程交由晟源科技公司加工制作,双方就济南农机小区供热站“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蓄热供暖项目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晟源科技公司加工生产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负责安装调试,共计价款306万元,优惠后价格为300万元。合同还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由华电工程公司向晟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产品保修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华电工程公司如期支付给晟源科技公司预付款30万元,晟源科技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派人进驻农机小区工地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晟源科技公司擅自将合同中盘管设计的8×0.6的201不锈钢管变更为10×1.0的碳钢管,且未做热镀锌处理,导致后期不断出现质量问题,晟源科技公司虽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最终于2018年1月12日确认该设备已无法维修,必须整改,并确保2018年11月10日供暖运行前调试运行。然而此后晟源科技公司再无人问津,但此时华电工程公司已支付加工费210万元。现晟源科技公司的产品无可利用价值,但占据位置导致华电工程公司无法更新改造。华电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晟源科技公司辩称,一、承揽合同中晟源科技公司的主要义务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义务已于2017年1月19日前履行完毕。该供暖工程的建设方是济南热力集团,由山东祥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包,华电工程公司是第二环节的承包商/转包商,而晟源科技公司是第三环节的分包商。根据济南热力向社会公开的计划,该工程应于当年冬季(2016年末至2017年初)投入使用即供暖。事实上,包括晟源科技公司所分包的项目在内,系统工程于2017年1月19日投入了使用。已经投入使用,依法应认定为晟源科技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另,根据合同付款各节点的约定,第一期10%为预付款,第二期60%为安装调试完成后十天内,第三期25%为第一个供暖期结束后十天内,第四期为保修期满。在投入使用后,经过催讨,华电工程公司支付了前两期的款项。第二期的付款行为可以佐证华电工程公司亦认可晟源科技公司完成安装调试。二、案涉维修内容属于保修范围,法理上归于后合同义务,基于保修纠纷诉请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若有质量异议的应在交付后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合同第七条约定异议期为安装完成后10天内。在晟源科技公司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后,华电科技公司没有在十天内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反而交付客户持续使用,应认定晟源科技公司的承揽成果符合要求。至于第二个供暖期间(2017年末-2018年初)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不属于质量异议,而属于后期保修。事实上,该工程完成交付后,至今已历2016末-2020初四个冬季供暖期的漫长使用,应该说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三、供暖系统后期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原因不明,保修所需的费用也需视原因由责任方承担,保修事务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期使用中发生的毛细管道泄漏、用电能耗较高等问题的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共识。2017年3月第一期供暖结束时,相关问题均不存在。2017年末第二期供暖开始前,华电工程公司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毛细管道泄漏,应华电科技公司要求,晟源科技公司维修后投入第二期供暖的使用。第二期供暖结束后,因双方对造成问题的原因未达成共识造成纠纷。晟源科技公司认为,供暖期间正常工作,供暖结束时反而发现毛细管道泄漏,系因两次关机时错误操作,锅炉空烧产生蒸汽造成毛细管道压力过大所致。综上,华电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及基于解除合同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份,山东祥世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世新能源公司)(发包方)与华电工程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省济南市农机小区电锅炉蓄热供暖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王舍人镇,工程承包范围为电锅炉蓄热供暖系统及其机房内附属配电(380V)安装工程等包括电锅炉、蓄热装置、板式换热器、蓄热水泵、集分水器、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特别说明:蓄热装置采用晟源科技公司产品,其相变材料相变温度为58度,单位蓄热量为100KW/立方米,具体参数见合同第四部分,合同价款为4903449.6元。同月,华电工程公司(甲方)与晟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智能中温储能器(蓄热设备型号SYCN-L-700盘管材质管径外径φ8的201不锈钢管)、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生产周期为预付款到后3天内安排进场,一个月内生产安装完成,优惠后价格:合计人民币300万元(总价含17%增值税、含运费、含指导安装调试费)。该合同第七条约定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安装完成10日内;第九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10%,安装调试完成十天内支付60%,一个供暖期结束(2016-2017.3.15)十天内支付25%,余款5%保修期满结清;第十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保修期为两年,如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承诺立即解决,甲方需48小时内给予答复。上述合同签订后,华电工程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7月5日向晟源科技公司转账5万元、25万元、180万元,共计210万元。
2.2016年10月20日,晟源科技公司向祥世新能源公司提交关于储能箱盘管作设计微调的报告,载明:“山东祥世新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对济南农机小区设计中标的储能箱,原为制式产品,其内盘管原设计为φ8×0.6的201不锈钢管。现制式产品改为按现场实际施工,盘管流阻加大,经计算,应选用φ10的盘管。由于施工工期紧张,φ10×0.6的201不锈钢订货周期长,现我公司决定采用φ10×1.0的碳钢管,并作热镀锌处理,生产成本基本不变,更有利于流阻及焊接工艺保证,设计盘管寿命也不低于20年。望贵公司对盘管设计微调予以同意为感。”实际施工过程中,晟源科技公司对案涉储能箱内盘管采用φ10×1.0的碳钢管进行施工,但未作热镀锌处理。
3.2018年1月12日,祥世新能源公司、华电工程公司与晟源科技公司就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讨,并形成《关于农机小区相变蓄热供暖运行及蓄热系统存在问题整修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目前存在的问题:一、蓄热盘管泄露严重,目前已无法正常蓄热运行。二、蓄热量降低,已不足原设计的30%,用电高峰时段释热只有四小时左右。三、自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每天功能转换需要人工调节,且无法实现数据上传。运行调整办法:一、晟源公司确认盘管已无法维修,运行结束后的整改方案在1月22日前报送祥世公司、华电华源公司确认后,由晟源公司供暖结束后按方案实施。达到原设计蓄热负荷,确保顺利交付热力公司,确保按合同及其附件要求安全、节能的运行……六、2018年1月22日前,晟源公司向祥世公司、华电华源公司提供蓄热盘管材质、换热系数、换热面积等参数,提供相变材料样品相变点温度、蓄热能力、固液状态的传热系数等参数。”
4.2018年8月21日,因晟源科技公司未对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华电工程公司向晟源科技公司出具《联系函》一份,载明:“2016年10月与贵公司签订济南农机小区供热站“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供货合同。原合同确定储能器盘管为不锈钢材质,在加工制作过程中贵方变更为普通碳钢材质,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20年。2016年11月19日贵公司管理及施工人员进驻农机工地;2016年11月17日第一批四组储能器盘管运到工地;2016年12月15日储能器槽体制作完毕;2017年1月19日开始加注相变蓄热材料,边加材料边供热;至2017年3月15日供暖期结束,贵公司运到现场的相变材料剩余少部分,结束加注工作。2017年6月份贵公司发现储能器内压力下降,派人到现场检查后发现储能器盘管泄漏,提取管材样品后对发现泄漏的部位进行修复。2017年11月9日电锅炉储能系统调试运行,发现储能器盘管多处泄漏,随时间推移,泄漏越来越严重,直至箱体内满水外溢,相变材料随溢水而流出。2018年1月12日就该项目存在问题整改会议纪要中,贵公司确认储能器盘管已无法修复,供暖期结束后进行整改。供暖结束至今已五个多月,贵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拖延对储能设备进行整改。还有两个多月新的供暖期就要开始了,请贵公司在2018年8月25日之前确认具体整改时间和具体整改方案,2018年9月1日前进入整改实施阶段。以免影响居民采暖、造成严重后果。”
5.2018年9月5日,祥世新能源公司、华电工程公司与晟源科技公司就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再次进行商讨,并形成《关于农机小区相变蓄热供暖运行及蓄热装置整改的会议纪要》,载明:“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该项目存在问题整改的专题会议通过的工作安排:一、供暖结束前晟源公司将4台50立方米蓄能箱和200㎡换热器运至农机现场。二……以上诸项工作,晟源公司没有组织实施。问题的解决及时间安排:一、2018年10月10日前晟源公司将3-4台50m?储能箱运至农机工地现场,派员进行改造施工,确保11月10日供暖运行前调试运行。二、……四、新储能箱运到工地安装完毕、调试运行,对原储能箱改造开始后,华电华源公司付晟源公司原合同款20万元。整个改造完成后华电华源公司再付原合同款20万元。待济南热力公司验收合格,收回全部工程款后付清全部合同款……”2019年3月6日,因晟源科技公司未按上述会议纪要进行整改,华电华源公司向晟源科技公司寄送《联系函》一份,督促晟源科技公司落实整改方案和确定整改时间。2019年8月19日,华电华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晟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水平发送整改通知,内容为:“徐总:济南热力最近又催农机蓄热整改的事,请近期到济南王总公司,咱们再商量个方案”,徐水平回复:“公司已经解散了,没人了,我自己也干老本行去了”。晟源科技公司至今未就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维修。
6.另,华电工程公司为证明其公司曾就涉案设备存在的问题,多次要求晟源科技公司进行整改,还提交了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10日的联系函三份。对此,晟源科技公司质证称,华电工程公司不能证明晟源科技公司已收到上述联系函。晟源科技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计划于2016年末投入使用,济南热力公司于2018年初将涉案项目作为成功样板向社会进行宣传,提交了齐鲁晚报新闻、舜网新闻、济南日报新闻各1份;晟源科技公司还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1份,拟证明祥世新能源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王岭在2017年3月2日微信朋友圈宣布农机小区已经通过了验收,佐证涉案工程当时已经合格。对此,华电工程公司质证称,上述新闻报道及王岭的微信是相关单位宣传使用,不能代表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华电工程公司与晟源科技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案涉储能器虽已在2017年1月19日前制作完毕并安装,但因加注相变蓄热材料需要利用电锅炉供热系统,边加热边加注材料,故晟源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开始加注相变蓄热材料,不能认定晟源科技公司已就涉案设备调试完毕。根据华电工程公司的陈述,结合联系函、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加注相变材料的所需时间较长(约两个月),故华电工程公司虽然自2017年1月19日开始使用涉案设备边加相变材料边蓄热供热,但考虑到涉案设备使用及加注相变材料的特殊性,亦不能认定涉案设备在2016年-2017年供暖季已正式投入使用。晟源科技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及王岭微信朋友圈所发信息,不能全面反映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故对晟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设备已于2016年-2017年供暖季正式投入使用,并已通过验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晟源科技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合同约定的蓄热盘管由φ8×0.6的201不锈钢管变更φ10×1.0的碳钢管,且未作热镀锌处理。结合三方于2018年1月12日形成的会议纪要,已确认蓄热盘管泄漏严重,无法维修,并指定了整改方案。但晟源科技公司并未按照整改方案对涉案设备进行整改,之后三方于2018年9月5日再次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晟源科技公司进行整改,但经华电工程公司多次催促,晟源科技公司至今仍未按照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现华电工程公司以晟源科技公司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晟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设备盘管泄漏系因华电工程公司的错误操作导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华电工程公司与晟源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解除后,华电工程公司要求晟源科技公司返还加工安装费,拆除涉案设备并清理现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
二、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安装费210万元;
三、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涉案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清理现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和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