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执4761号
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二、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安装费210万元;三、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涉案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清理现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短信送达。
本院认为,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2020年9月16日、2020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16日,本院委托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广,了解拆除涉案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清理现场的情况。其表示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无人经营,已系空壳公司,没有执行拆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先行出资垫付款项拆除涉案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 4.因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杭州晟源光热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徐水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1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广,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2115400元及拆除涉案智能中温储能器和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并清理现场,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