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261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343558T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