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1民初261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343558T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