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幸泽跃、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4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幸泽跃,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9号金港商城A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幸泽跃与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幸泽跃有货款14517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4元、公告费3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