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执60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四*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11号慧谷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59号金港商城A座5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35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36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初字第1966号与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四*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万源市太平镇状元村三社国有土地使用权(万国土资国用2008字第0247号,因该宗土地已修建房屋并全部出售而无法处置);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01执606号执行裁定(之二)将被执行人四*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商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限额冻结;以(2018)*01执606号执行裁定(之三)冻结将***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以(2018)*01执606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在工行四*省成都建设路支行银行账户限额冻结。前述存款账户均未实际冻结金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四*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省龙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00000元及违约金4350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侯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