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成执字第12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执行人: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执行人:怡和国际(成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35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谢端,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365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怡和国际(成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谢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684119.51元。
执行中,对诉讼保全查封的怡和国际(成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羊区××楼××(172.30平方米、权0350163)、3号(106.22平方米、权1202454)、8号(100.13平方米、权1202453)的商铺以及对***、***位于崇州市××××号2栋1单元3层(122.20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0012934号)的房产启动评估。其中,怡和国际(成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位于崇州市××××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400900元。
启动拍卖程序后,成都市金沙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以8451100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由买受人邓跃以84911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8号1栋1楼1号、3号、8号的商铺。***、***位于崇州市××路房屋至今未曾拍卖成交。在扣除执行费81084.12元后,将案款8413015.8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位于崇州市××××号的房屋,二拍流标后于2017年2月实施变卖,至今未有结果。
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13684119.51元及利息,四川文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怡和国际(成都)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欠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5271103.63元及利息。
二、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136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