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615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08(双创创客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女,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尔森林(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旅游区海博道畅景公寓2号楼2区213-7。
法定代表人:刘立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艾尔森林(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倪天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康旎
书 记 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