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856号
原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68NUD6D。
法定代表人:赵西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
原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