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36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08(双创创客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天津洋华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