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民初9053号
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5号1-1幢1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巫小南,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12号1栋19楼2号。
法定代表人:卿李,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四川博傲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慧敏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