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权利承受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
负责人:堵云。
委托代理人:刘汉青,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火车站煤炭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杜跃华,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关县天星镇进站路回头湾处。
法定代表人:卿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卿李,执行董事。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被告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需重新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06执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盛兴全
审判员 曾 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