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堵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青、李楠,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跃华,公司董事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李,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大关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李,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昭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6637308.34元及至2015年6月1日止的利息913862.31元,共计7551170.66元;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7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776.00元(由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各承担35388.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6588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云光实业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正忠
法官助理彭四冲
法官助理鲁红刚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