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关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卿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关县天星镇。
法定代表人卿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海蓝路。
法定代表人堵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西春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王荣祥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