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477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城公寓11-2-201。
法定代表人:郭永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
被告: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杨华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焦春霞
审 判 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