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8民初11987号 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城公寓11-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超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庄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达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沿庄镇政府支付工程款421721元;2.诉讼费3813元由沿庄镇政府承担;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沿庄镇政府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4217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两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超达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投标中得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2020年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流庄路1道路工程,工作已于2021年4月9日验收完毕,且得到甲方认可使用。现此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在此期间甲方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超达源公司工程预付款,在验收合格后超达源公司多次向沿庄镇政府讨要,沿庄镇政府已支付195000元,现仍有421721元仍未支付,按照合同条款第十条第10.3规定要求沿庄镇政府支付从2021日5月10日至给付到账期间的利息。超达源公司无奈诉至于法院,请法院为超达源公司主持公道。 沿庄镇政府承认超达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超达源公司工程款421721元及利息(以42172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