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2411号
原告: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KR5J3P。
法定代表人:张成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4155399R。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长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杨
书记员 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