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4073号
原告: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高旺村。
法定代表人:李达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科技工业园一帆路9号。
原告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学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