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马明河与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王舍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1872号
原告:马明河,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七路北首(淄博科技工业园一帆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被告: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王舍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张店区车站街道办事处王舍村。
法定代表人:孙名举,主任。
原告马明河与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店区人民政府车站街道办事处王舍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由原告马明河负担。
审判员  王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