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24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KR5J3P。
法定代表人:张成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4155399R。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30103209242050003970存款25000元。2020年5月26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的账户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长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杨
书记员 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