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454号
申请人: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涝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KR5J3P。
法定代表人:张成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4155399R。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房产、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022037070600040200024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处
存款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山东国皓包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长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杨
书记员 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