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098号
申请人: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临池镇高旺村。
法定代表人:李达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X318521425。
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科技工业园一帆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4155399R。
申请人山东高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7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7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元,由申请人淄博云上译舍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郁有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