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领军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2087号
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一帆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领军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德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领军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领军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36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领军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736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