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迈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6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迈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6151,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乙烯旁,组织机构代码0796034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迈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4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庆